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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5年9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领导的,由朝阳区各文艺家协会、各街乡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朝阳区委区政府联系市、区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朝阳区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致力于繁荣朝阳区文艺事业,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朝阳区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积极履行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成果展示、志愿服务、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努力推动朝阳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朝阳区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第八条 加强基层文联组织建设,推动在条件成熟的街乡、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文联组织,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
第九条 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合作,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积极促进同兄弟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局和产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各地、市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协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朝阳区各文艺家协会、各街乡文联和产行业文联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不能按照《章程》正常开展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章程》;
4. 选举理事会;
5. 决定有关本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因职务行为担任理事的,如遇工作变动,报主席团备案后不再担任理事。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 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
4. 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授权常务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听取和审议本会重要事项;
3. 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朝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